办事项指南流程图查看评价一、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二、《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二、办理部门
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信息分类
服务主题:规划建设,其他(含个体工商户,按照人类生命周期排序) 国土和规划建设,其他(按照法人生命周期排序)
服务对象:高校毕业生,人才,老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外国人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困难企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综合其他
四、受理条件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五、联办机构
六、网上办理
信息公开
七、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八、法定时限
7 工作日
九、承诺期限
4工作日
十、数量限制
十一、收费标准
十二、咨询电话
0370-3669788、0370-3399386
十三、监督电话
0370-3399528
十四、办理地点
商丘市南京路东段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
十五、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