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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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职能配置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商办〔2018〕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丘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商丘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跨县(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定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按照管理权限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 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商丘市民政局会同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商丘市行政区划图。
第五条 商丘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区)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省、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儿童福利科。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儿童涉外收养材料的审核以及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六)区划地名科。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跨县(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界勘定、管理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全市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承担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协调市际、县际等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养老服务科。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九)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按照管理权限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十)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科。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老龄工作科。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商丘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七条 商丘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商丘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区)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省、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儿童福利科。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儿童涉外收养材料的审核以及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六)区划地名科。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跨县(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界勘定、管理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全市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承担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协调市际、县际等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养老服务科。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九)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按照管理权限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十)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科。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老龄工作科。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秦立莹(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民政局全面工作。
王帮杰(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分管驻局纪检监察组。
张兆欣(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社会事务科、规划财务科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救助管理站,联系市殡葬事业服务中心。
王彦峰(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儿童福利科、区划地名科、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市儿童福利院。
王 涛(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社会救助科和市民政事业发展中心、市殡葬事业服务中心。
徐丽梅(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养老服务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安全生产科、老龄工作科和市民政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单位地址: 商丘市睢阳区府前路1号 联系电话:0370-3288783
内设机构联系电话: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3288783
规划财务科 3288896
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 2536068
社会救助科 3289295
儿童福利科 3288643
区划地名科 3099079
社会事务科 3288298
养老服务科 3288717
慈善事业促进科 3288716
人事教育科 3288916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3289298
安全生产科 3288701
老龄工作科 3288786
驻局纪检监察组 328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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