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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中】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05 08:05:21 【字体:

为有效治理散煤和高污染燃料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及《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商政〔2024〕7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5年6月5日至6月19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生态环境局403房间(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hbjdqb@163.com。

联系人:高梦杰 0370-3289920

附件:1.《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        

 附件1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通告》起草背景

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是秋冬季雾霾组分的主要来源,所产生污染是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危害公众健康的重要因素。划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高污染燃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化能源结构调整、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核心举措之一,通过明确禁燃区域边界、管控要求及执法依据,可有效遏制散煤复烧,巩固清洁取暖成效,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早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我市于2014年首次划定了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先后于2016年、2019年两次扩大范围。现行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于2019年重新划定,范围为环城高速围合区域(东起济广高速,南到连霍高速,北到商周高速,西到商周高速),并规定根据“双替代”任务完成情况,逐年延伸至禁燃区(禁煤区)外完成“双替代”的区域。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蓝天保卫战的深入开展,我市中心城区面积迅速扩展,已远超高速公路围合区域范围;全市已全部取缔淘汰了35蒸吨及以下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45万余户农村居民完成了冬季取暖清洁能源替代,城市基本实现燃煤散烧动态清零。新形势下,现行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已不能适应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双碳”工作要求。

为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早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商政〔2024〕7号)和《河南省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要求,依据最新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我市冬季取暖“双替代”“提质减碳”工作成果,对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扩大并形成通告。

二、《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一是扩大了禁燃区范围。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扩展至整个最新规划市中心城区(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商南高速,北至北外环路)、三区所辖乡(镇、街道)中心区域以及三区2025年之前整村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和提质减碳工程的区域(附已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和提质减碳村庄名单);并规定三区2025年及之后整村完成清洁取暖替代并稳定运行的区域,自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二是规定了高污染燃料类别。禁止燃烧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三是明确了禁燃区管理要求。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煤炭燃料(含洁净型煤),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内建设各类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外其他区域现有煤炭销售点管理,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附件2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治理散煤和高污染燃料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及《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商政〔2024〕7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

(一)商丘市中心城区。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商南高速,北至北外环路。

(二)梁园区、睢阳区、示范区所辖乡(镇、街道)中心区域。

(三)梁园区、睢阳区、示范区辖区内2025年之前整村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和提质减碳工程的区域。(名单后附)

(四)梁园区、睢阳区、示范区辖区内2025年及之后整村完成清洁取暖替代并稳定运行的区域,自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内禁止燃烧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污染防治设施,所排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煤炭燃料(含洁净型煤),实现燃煤“清零”,全面采用清洁能源取暖。

三、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内建设各类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外其他区域现有煤炭销售点管理,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强化社会监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和煤炭及其制品(含洁净型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五、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2025年之前整村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或提质减碳工程村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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