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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03-szfbgs1-0000293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4-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征公告字〔2025〕1号 所属主题: 商征通告字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商征公告字〔2025〕1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3月6日,商丘市平原路连霍高速口(商丘站)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160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768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火神台社区王庄组,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平原路,南至平原路连霍高速出入口,西至古宋街道火神台社区王庄组,北至古宋街道火神台社区王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火神台社区王庄组集体林地0.10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9公顷、建设用地0.6344公顷,以上合计0.7682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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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5.19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25 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六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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