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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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商办〔2018〕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提高我市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正确处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和文物利用之间的关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文物对文化高地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四条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旅游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开展全市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二)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十三)组织全市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和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四)制定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行业人才培训;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管理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工作。
(十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规划、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文物事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内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抢救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十八)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拟订全市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五条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访、档案、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审批服务办公室)。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提供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市本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负责市级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资格审查、业务监督工作。
(三)人事科。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全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导游员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四)财务科。负责部门预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基层文化和广播电视、旅游设施建设。
(五)艺术科。拟订全市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体现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六)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承担相关扶贫工作。
(七)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广电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相关文创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指导重大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推进对外文化贸易。
(八)资源开发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单位做好开放、管理、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担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工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组织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九)市场管理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文化市场安全工作。
(十)传媒机构管理科。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执行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工程;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全市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监管全市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承担全市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审查全市国产电视剧、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等工作;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十一)宣传推广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市场开发战略与交流合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境外的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管理全市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大型推广与交流活动;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拟订全市国内旅游营销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国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做好文化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
(十二)文物保护与考古科。贯彻执行国家、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文物保护与考古规划,负责规划协调全市文物考古学术研究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工作;管理监督全市文物考古工作;负责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核;管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活动;组织协调国家、省和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保护、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出土文物整理、修复和研究;负责全市文物信息化、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文物保护安全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申报。
(十三)博物馆科。拟订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开放工作;审核全市重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览方案;负责全市文物藏品调拨、交换、借用、复制、拓印、退出馆藏、拍摄等有关审核;指导协调博物馆、纪念馆间的交流、协作与资源共享;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管理市博物馆业务建设,组织协调全市博物馆宣传工作;指导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负责民间文物征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进行风险认定;负责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七条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史新艳同志(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主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全面工作。
张家玉同志(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负责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工作。
韩建华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财务、统计等工作;负责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文旅产业发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研学等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负责指导相关文创产品的研发与推广;负责文物保护、考古、博物馆管理等工作。
分管财务科、产业发展科、资源开发科、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博物馆科、革命文物科;分管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商丘博物馆。
裴 磊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党务、意识形态、统战群团工作等,负责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振兴、艺术创作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分管人事科、艺术科、公共服务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分管市豫东调传承保护中心(市豫剧院)、市文化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古籍保护中心)。
常利生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信访稳定、后勤保障等,统筹协调文明创建、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事业建设、广电传媒管理等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文化旅游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分管办公室(安全生产科)、政策法规科(审批服务办公室)、市场管理科(科技教育科)、传媒机构管理科(广电事业科)、宣传推广科;分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文旅融合发展中心。
常 青同志(二级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单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1799号
联系电话:0370-3160601 0370-3160602 0370-3160658(传真)
单位各内设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办公室(安全生产科)0370-3160601 0370- 3160602
政策法规科(审批服务办公室)0370-3160656
财务科0370-3160606
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0370-3160607
机关党委0370-3160607
驻局纪检组0370-3160685
公共服务科0370-3160605
艺术科0370-3160650
产业发展科3160653
资源开发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科)0370-3160662
市场管理科0370-3160608
传媒机构管理科0370-3160622
宣传推广科0370-3160681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0370-3289995
博物馆科0370-328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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