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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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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商办〔2018〕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推进城市人文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气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市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建筑设计创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发布市级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九)负责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研究。

(二)法规科。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普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其他涉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三)住房保障科。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初审上报,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勘察设计科(市抗震办公室)。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设计创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抽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负责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住房改革发展科)。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租赁合同、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负责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审核上报并监督管理;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六)物业管理科。参与拟订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编制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全市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装修装饰企业、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房屋建筑(含装修装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含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含装修装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负责监督建筑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工作。

(九)建筑工程联合验收科。拟订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档案等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限时联合验收;负责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负责市级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十)村镇建设科。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一)科技与标准科。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新型节能材料和新型绿色建筑材料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指导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拟订、发布市级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二)审批服务办公室。牵头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负责提供本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拟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负责市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现场查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十三)房屋征收管理科。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投诉举报的核实、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市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随自然减员收回。

第七条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拟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研究。

(二)法规科。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普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其他涉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三)住房保障科。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初审上报,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勘察设计科(市抗震办公室)。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设计创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抽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负责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住房改革发展科)。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租赁合同、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负责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审核上报并监督管理;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六)物业管理科。参与拟订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编制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全市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装修装饰企业、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房屋建筑(含装修装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含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含装修装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负责监督建筑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工作。

(九)建筑工程联合验收科。拟订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档案等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限时联合验收;负责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负责市级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十)村镇建设科。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一)科技与标准科。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新型节能材料和新型绿色建筑材料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指导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拟订、发布市级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二)审批服务办公室。牵头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负责提供本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拟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负责市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现场查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十三)房屋征收管理科。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投诉举报的核实、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市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李启峰: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主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

杜  平: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竣工备案和创优工作;城乡建设和城镇化工作;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驻村帮扶工作。分管:工程质量监管科、村镇建设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中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一、二、三、四室)。

刘   杰:三级调研员。负责:目标管理、政务督查、文秘工作、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机关事务、安全和后勤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发布和网络管理;依法行政和行业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人事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政策研究工作;机关采购;既有协会与本局有关的国有资产关系处理、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法规科、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

张志勇: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建筑工程联合验收;“放管服”改革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百城提质工作、城市建设服务工作。分管:建筑工程联合验收科、审批服务办公室、经济运行专班、市建设监理公司、百城提质办公室。联系:市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的规划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豫商建设公司、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新中:副局长。负责: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管理;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工作;房屋租赁服务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房地产评估;问题楼盘处置。分管: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房地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问题楼盘办公室、智慧住建办公室。联系: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的房地产发展、房产交易、房屋中介租赁和维修资金等工作。

李  瑛: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建筑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建筑节能工作;科技创新工作;科技项目研发实施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引进、示范、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梁园、睢阳分局的建设和管理;安全查验工作、群团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科、科技与标准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梁园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睢阳分局、建设工程安全查验中心、工会、团委、妇委会、装饰装修专班。

周脉胜: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王纪峰:党组成员、物业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物业行业管理;红色物业创建;招标代理工作;老旧小区改造。分管:物业管理科、物业行业服务中心(红色物业)、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物业规范发展办公室、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单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116号    联系电话:0370-3390777

单位各内设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办公室:     3390777      3390982(传真)

法规科:     3390807

住房保障科:  3390717

勘察设计科:   3390628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3390511

物业管理科:    3390715

建筑市场监管科:3390706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3390938

建筑工程联合验收科:  3390719

村镇建设科:  3390916

科技与标准科:  3390063

审批服务办公室:  3660582

房屋征收管理科:  3390723

计划财务科:  3390900

人事教育科: 33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