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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07 18:06:54 【字体: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商丘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2年1月省政府修订了《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12月我市编制印发了《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市生态环境局对《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本页面底部评论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9月7日至10月7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zjzt)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归德路与八一路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处置中心(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hjyjzx@163.com。(电子邮件请注明“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意见建议”字样。为方便和您联系,请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天亮,0370-3793358。

  附件:1.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              


  附件1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商丘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2年1月省政府修订了《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12月我市编制印发了《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市生态环境局对《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2年6月14日-2022年6月20日,《预案》面向35家相关单位全面征求意见,其中,有5家单位给出明确意见并予以采纳,其他单位无意见。2022年5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过认真、充分讨论,认为本应急预案符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并提出预案补充建议,以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最后评审小组对本应急预案表决一致通过。

  三、主要内容

  《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十部分。

  总则说明编制预案的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市县两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组成8个工作小组,即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助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社会稳定组、专家技术组。监测预警包括监测和风险分析,预警分级,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信息报告包括事件信息收集、核实、报告与通报。应急响应包括响应分级、响应程序、响应措施、响应终止。响应措施主要由先期处置、指挥协调、现场处置、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助、应急监测、信息发布等组成。后期处置包括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善后处置、总结评估。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交通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治安保障、通信保障。监督管理包括公众宣传教育、培训、预案演练、监督考核、责任追究。附则包括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附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等。


附件2

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商丘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商丘市行政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商丘市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有专项应急预案应对工作,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社会影响,甚至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商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本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类组成。市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包括本预案以及有关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商丘市政府成立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副总指挥由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组成8个工作小组,即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助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社会稳定组、专家技术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相互合作,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相关行政区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商丘市政府直接负责。

  对需要国家或省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由省生态环境厅请示省政府后确定。

  上级已经派工作组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市指挥部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级、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上级部门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级相关部门。

  市级、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预警信息进行处理和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发布,并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及市、县(市、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要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信息报告

  4.1事件信息收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水利调度等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其他部门获悉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平台、“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4.2事件信息核实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监测到相关信息或接到上级信息后,应立即对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起因和性质、人员伤亡情况、敏感受体、重要环境监测断面受影响情况、先期处置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补充报告有关核实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立即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事发地市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淮河流域干流和产生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2报告方式与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上应注明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如果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4.3.3事件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县或市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跨省污染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积极应对的同时立即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

  5.2响应程序

  5.2.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调派各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社会稳定等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5.2.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工作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省级请求技术支持。

  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的同时,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本单位和部门应急预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5.2.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市、区)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必要时,县(市、区)政府可向市级、省级请求技术支持。

  5.3响应措施

  5.3.1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要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5.3.2指挥协调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

  (2)协调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各种媒体告知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5.3.3现场处置

  (1)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应急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根据事发地周围情况,选取合适的位置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收集转移、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利部门、水务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应急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闸阀、封堵、倒灌、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去除大气污染物产生的废水收集处理,防止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应急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后交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进行土地复垦。

  5.3.4转移安置人员

  应急保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5.3.5医学救助

  医学救助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3.6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频次、监测因子,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7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在24小时内在官方相关媒体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必须由政府发布。

  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3.8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事件。

  5.4响应终止

  当事件危害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级政府组织或配合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4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评估事发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隐患整改、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协调维护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市应急局及市直有关单位指导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需要。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技术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水平;加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购置运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指挥部组织领导下,事发地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

  7.6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8.监督管理

  8.1公众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媒体向广大市民进行现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传播和普及环境应急知识,在环境风险重点企业中,要加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员工防范环境事故的意识。

  8.2培训

  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纳入各级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监测水平。

  环境风险企业要重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将环境应急处置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

  8.3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组织各自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

  8.4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本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8.5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政办〔201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商丘市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通讯管理办公室、市水务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商丘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2)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Ⅰ、Ⅱ级响应时,配合上级开展现场处置、应急保障、生态修复等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领导、指挥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生态修复等工作;

  (4)配合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组织、指导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5)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市内地区或相近、相邻市通报情况,视情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请求支援。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指挥、协调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配合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3)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5)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商丘供电公司、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控制现场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组织采取有效处置,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确定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紧急避险场所;对出入污染区域的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及社会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公司、市城市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对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预测,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评估提供基础数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助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与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水务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商丘供电公司、市通讯管理办公室、市商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道路畅通,应急物资的筹集、调拨、紧急配送和资金保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及时获取事发地及周边详细的地理信息等,为应急保障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五)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参与单位: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或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配合较大以上事件、组织开展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理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负责或参与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七)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与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公司、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八)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气象、水利水文、消防、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加。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开展污染物识别、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评估污染损失,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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