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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商丘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2-11-18 17:03:33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电信条例》《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切实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规范通信基础设施迁改及补偿流程,为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提供政策保障,根据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转发鹤壁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通局函〔2022〕7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商丘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2年11月18日至12月18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府前路1号市行政中心1422房间市工信局信软科(封面注明“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意见建议”字样)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xxhb 163.com(主题请注明“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意见建议”关键词)。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魏贝贝0370-3289507

  附件:1.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商丘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商丘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1

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商丘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电信条例》《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切实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规范通信基础设施迁改及补偿流程,为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提供政策保障,根据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转发鹤壁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通局函〔2022〕75号)要求,我局认真学习借鉴《鹤壁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联合市通管办牵头起草了《商丘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主体对象。本意见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经规划许可或无需规划许可但符合规划要求和规范的,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和广播电视服务的基站、微波站、交换机、通信光(电)缆、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和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发电油机等设备设施。

  (二)保护办法。一是公安部门应加大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调查处理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城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已建设的通信设施,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三是项目建设确需迁改现有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并与产权单位共同商定迁改的范围和时间。建设单位如未事先征得产权单位同意,造成产权单位损失的,应依法给与赔偿,并配合产权单位对线路信号进行“先抢通、后修复”。

  (三)迁改办法。一是产权单位依据双方认定的相关规定编制迁改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与产权单位商定最终预算价格。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迁改工程,原则上应按成本价拆一补一的方式进行补偿,其迁改工程预算价应经市财政评审或市财政同意后由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补偿的依据。二是根据评估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迁改项目经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组成的验收组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款。迁改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支付最终工程款后,移交产权单位负责。三是在实施通信基础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附件2

商丘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河南省电信条例》《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省政府令16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经规划许可或无需规划许可但符合规划要求和规范要求的,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和广播电视服务的基站、微波站、交换机、通信光(电)缆、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和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发电油机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公安部门应加大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调查处理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城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已建设的通信设施,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五条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基础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通过招投标流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建设确需迁改现有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并与产权单位共同商定迁改的范围和时间。建设单位如未事先征得产权单位同意,造成产权单位损失的,应依法给与赔偿,并配合产权单位对线路信号进行“先抢通、后修复”。

  产权单位依据双方认定的相关规定编制迁改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与产权单位商定最终预算价格。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迁改工程,原则上应按成本价拆一补一的方式进行补偿,其迁改工程预算价应经市财政评审或市财政同意后由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根据评估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迁改项目经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组成的验收组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款。迁改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支付最终工程款后,移交产权单位负责。

  第八条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与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九条在实施通信基础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十条由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组,协调推进迁改有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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