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本页面底部评论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9月13日至9月21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 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筑风貌科815房间(邮政编码476000)。
3.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zrzy_fmk@vpmail.cn。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乔,0370-3285161
附件: 1.《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1:
《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2022—2023年河南省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评价指标任务分工要求,参照周口市、信阳市、郑州市等地关于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拟对我市《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充分征求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征收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90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二是调整办理时间和查验流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前,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
三是界定实施条件,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欠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动工实施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号)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2:
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21〕12号)中关于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90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前,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
三、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欠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动工实施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号)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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