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商丘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市政府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本页面底部评论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0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商丘市府前路1号2533房间(邮编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sqwqbws@163.com
三、联系电话:0370-3632099
附件:1.关于 《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1
关于《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涌现出了一大批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对外交往做出突出贡献、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境内外友好人士,为充分汇聚和发挥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借鉴外地市做法,我市亟待出台《荣誉市民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激励更多人士投身商丘经济社会建设。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市政府外事办在充分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商丘实际,形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23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办法》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授予的条件。《办法》规定,荣誉市民授予的条件共分为七种情况: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为我市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为推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为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影响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为我市希望工程、社会福利事业等无偿捐赠款物500万元以上并产生良好影响的;为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信息,被纳入国家和省级重要规划、重大战略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是明确授予的组织。《办法》规定,成立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台湾工作办公室、市工商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推荐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受理各自领域内的推荐。
三是明确授予的程序。主要包括推荐、初审、评审公示、审议等四个具体程序。
四是明确授予的待遇。《办法》明确了荣誉市民可享受的礼遇和待遇,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在商丘市人代会、政协会会议期间,荣誉市民提出申请可列席会议或相关活动;在商丘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荣誉市民可被受邀且自愿参加活动,并享受贵宾待遇;在商丘活动期间,荣誉市民可凭荣誉市民专车标志,享受贵宾待遇;在商丘投资兴办的公益事业、自置物业以及再投资的实业,荣誉市民可享受优惠待遇;荣誉市民在商丘生产生活期间,可享受免费乘坐公交、免费借阅图书、免费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免费体检、优先就诊等待遇;荣誉市民直系亲属有在商丘就学、就业需求的,可享受优先待遇。
附件2
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丘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非本市公民的中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有关地方或部门、组织可申请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如实际直接投资或招商引资折合人民币(下同)在1亿元以上的,在我市持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我市设立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企业总部的,在我市年出口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如在我市设立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在我市建立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在我市开展科技研发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在我市设立重大科研项目试验基地且推进产业化的,为我市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先进技术或设备的,在我市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或“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
(三)为我市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如以我市历史文化故事为题材创作电影、电视剧、戏剧、动漫、10集以上短视频、小说、绘画、书法等精品力作且获得省级以上“五个一”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奖及金鸡、百花、飞天、兰亭、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老舍文学奖、曹禺戏剧奖、梅花表演奖等奖项的,电影院线收入超1亿元、电视剧被中央电视台及多个地方电视台购买播出的,为我市无偿捐建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为我市无偿捐建1000万元以上的医院(含综合性、妇幼、儿童、中医等)的,在我市设立医疗医药研发机构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在我市研发新药获得国家许可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为推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如与国内外地级市结为友好城市,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贸易、数字等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为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影响力作出突出贡献的,如在国内外知名媒体及新闻网站、影响力大的互联网商业平台或重要节庆、展会活动中宣传推介商丘的,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及新闻网站、影响力大的互联网商业平台上宣传推介商丘且阅读量超过1000万的,自媒体原创的正能量传播阅读量超1亿的。
(六)为我市希望工程、社会福利事业等无偿捐赠款物500万元以上并产生良好影响的。
(七)为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信息,被纳入国家和省级重要规划、重大战略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推荐“商丘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推荐的情形。
第五条 成立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台湾工作办公室、市工商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推荐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受理各自领域内的推荐。
第七条 授予荣誉市民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的条件,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填写《商丘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一式四份),提出推荐意见,附上其有关材料和主要事迹材料。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士、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推荐对象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工作办公室申报;推荐对象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公示: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商丘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授荣誉市民证书、徽章及象征性的金钥匙。除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党政纪处理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自然人消亡的,荣誉市民称号可终身享用,但不能承袭或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从事与荣誉称号相违背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荣誉市民证书、徽章及象征性的金钥匙由市政府统一制作,文件和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 荣誉市民的评选及证书制作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丘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
第十一条 凡被确定为市荣誉市民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商丘市人代会、政协会会议期间,荣誉市民提出申请可列席会议或相关活动。
(二)在商丘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荣誉市民可被受邀且自愿参加活动,并享受贵宾待遇。
(三)在商丘活动期间,荣誉市民可凭荣誉市民专车标志,享受贵宾待遇。
(四)在商丘投资兴办的公益事业、自置物业以及再投资的实业,荣誉市民可享受优惠待遇。
(五)荣誉市民在商丘生产生活期间,可享受免费乘坐公交、免费借阅图书、免费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免费体检、优先就诊等待遇。
(六)荣誉市民直系亲属有在商丘就学、就业需求的,可享受优先待遇。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党政纪处理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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