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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05 14:51:40 【字体:

为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根据《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拟对“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征集起止时间:2024年11月5日至11月20日。

二、提交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正在征集意见的相关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邮寄信函:来信请寄河南省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归德路交叉口西南角办公室301房间,邮编:476000)。信封左下角请注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征集”字样。

3.发送电子邮件:相关建议发送至邮箱sqsfgwms@163.com,邮件主题注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征集”。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齐德     0370-3282287

附件1: 关于《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       

附件1

关于《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调整的背景

为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市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划定了“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主要范围包括商周高速以东、济广高速以西、庄周大道以南、连霍高速以北区域。禁用区划定以来,有效降低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我市大气环境的影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市梁园区、睢阳区和示范区在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占比为三成,相对较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日益增加。

为持续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经过深入调研,对我市市辖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调整的范围

此次调整相比2018年我市已经发布的通告所规定的禁止使用区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大,将商丘睢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纳入了禁用范围。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是对禁用区范围进行规定,明确禁用的空间范围;二是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界定,明确禁用的车辆范围;三是对禁用区管控措施进行规定,主要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使用区域限制的情形;四是对法律责任予以确认,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部门和处罚标准;五是规定了文件的施行时间。

附件2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河南省 2024 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于2018年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决定重新调整并明确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商周高速以东、济广高速以西、庄周大道以南、连霍高速以北区域和商丘睢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1.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3.应急抢险工程确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4.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乡村地区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5.梁园区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做好宣传,张贴通告、制作道路警示牌,将本通告要求通知到施工单位和工业企业。

四、法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业主或使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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