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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中】商丘市司法局关于《商丘市黄河故道生态林发展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1-04 16:11:10 【字体:

为广泛汇聚社会各界智慧、充分吸纳民意民声,切实凝聚立法共识,不断提升我市立法工作质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现就《商丘市黄河故道生态林发展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并简要说明理由(可通过本页面底部评论功能直接提交)。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2月3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珠江东路99号商丘市司法局立法科109室(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flf@126.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婷,0370—3263086。

    

附件:1.关于《商丘市黄河故道生态林发展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商丘市黄河故道生态林发展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司法局        

2026年1月4日        

 

附件1

关于《商丘市黄河故道生态林发展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原则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结合我市黄河故道生态林带发展实际,将黄河保护法等上位法与我市实际发展结合,把国家战略转化为具体实践,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治体系;通过立法明确保护范围、部门职责与补偿机制,以制度刚性破解侵占、管护低效等痛点,固化治理成果、规范开发利用,推动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良性循环,筑牢豫东生态屏障。

《条例》起草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以解决重点问题为导向原则;二是不抵触原则,《条例》起草不抵触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条款、原则和精神;三是有特色、可操作原则,主要突出商丘市在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管理、发展和利用上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可操作性的立法应对措施。

二、起草过程和法律依据

民权林场根据市人大2026年度立法工作会议安排,从2025年12月1日起,在立法起草调研资料基础上,开始起草《条例》。《条例》起草依据宪法第九条确立的“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基本原则,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5部法律法规、《广州市生态公益林保护》等4部相关地方性法规(详见参考的法律法规汇编),结合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起草了本《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与规划、发展与管理、利用与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

总则部分共8个条款,从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职权职责主体、保护措施等。

保护与规划部分共5个条款,从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规划编制职权主体、实施方案编制主体、总规划编制原则、规划和方案实施原则及具体职权部门。

发展与管理部分共6个条款,从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保护区域标志管理职权主体、六种禁止行为、生态林指标监测、重大灾情防御机制、生态修复和征收征用补偿机制等具体措施。

利用与补偿部分共5个条款,从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利用时严格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原则、依法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原则和受益者补偿原则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原则。

法律责任部分共6个条款,从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优先适用、生态修复优先适用、处罚为辅的法律责任形式及其承担方式。

附则部分共2个条款,从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具体实施办法制定主体和《条例》施行时间。

 

附件2

 

商丘市黄河故道生态林发展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有序推进我市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管理、发展与利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市黄河故道生态林发展保护应当坚持防风固沙为本,遵循生态优先、依法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提升生态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充分发挥生态林环境保护,调节气候,为区域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生态保障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第三条  凡在黄河故道区域从事生态林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林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森林区域。

生态林的建设和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本条例所称黄河故道生态林是指我市境内黄河故道区域,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以防风固沙、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安全、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为主要功能的国有林场经营、集体和个体营造管理的人工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工作负总责。

生态林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林发展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建设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生态林发展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构建政府、林场、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权责统一,多元共建的保护、管理、发展和利用机制。

第五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公安、司法、水行政、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黄河故道生态林发展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管理、发展和利用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林建设与保护。

将森林生态保护宣传纳入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科普、宣传生态林保护内容,强化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第七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要对辖区内生态林的建设和修复做出总体规划,牵头开展生态监测与评估。由管理单位做出具体规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且负责生态林的建设、系统保护与修复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黄河故道生态林和生态林地的行为予以举报。

市、县(区)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和各生态林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九条  黄河故道流经县(区)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生态林经营单位编制全市黄河故道生态林发展保护总体规划。

经营单位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营区内生态林的实施方案。

第十条  生态林发展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考虑黄河故道区域自然条件、生态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黄河故道生态林建设应当以防风固沙为本,适地适树原则下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兼顾景观需求,多样化营林模式、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生态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生态林建设用地,维护生态林安全,保障林场合法营造林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用林地,盗伐生态林林木、毁林等相关违法行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为黄河故道生态林和林地保护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开展黄河故道生态林建设关键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造林技术和经营模式,提高生态林建设的科技含量。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应当在其区域内的生态林林地保护范围周边埋设界桩、界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生态林地权属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  禁止在黄河故道生态林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林木、无序放牧毁坏植被、毁林取薪;

(二)毁林开垦、采沙、取土;

(三)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四)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六)其他破坏生态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县级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林监测体系,定期对生态林的资源状况、生态功能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生态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防止重大林业灾害发生。

第十八条  生态林管理单位对因病虫害、火灾造成郁闭度降低至0.2以下;对道路修建、电力设施建设等造成林木、林地的损坏区和土壤盐碱化、沙化的低产生态林,应当开展生态修复活动。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黄河故道生态林林地的,征(占)用方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异地恢复同等面积的生态林。

 

第四章  利用与补偿

 

第二十条  我市黄河故道生态林的利用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原则,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破坏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黄河故道生态林资源,开展科研或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促进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黄河故道生态林资源应当符合生态林发展保护规划。利用黄河故道生态林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黄河故道生态林保护专项规划,不得减少生态林林地面积、超出生态林承载能力、破坏生态林生态功能降低生态防护效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与黄河故道生态林林地保护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科学、节约利用生态林林地资源。

第二十三条  依法建立黄河故道生态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依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县级财政要将生态补偿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生态林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本级预算,专项用于生态林的发展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黄河故道生态林建设、保护与合理利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生态林的氛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黄河故道生态林林木、毁林取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黄河故道生态林区域内毁林开垦、采沙、取土、无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破坏黄河故道生态林生态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进入林区盗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黄河故道生态林发展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黄河故道生态林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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