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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中】商丘市司法局关于《商丘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8-27 10:31:36 【字体: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对2026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商丘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通过本页面底部评论功能可直接提交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6年8月27日至2026年9月26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珠江东路99号商丘市司法局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管理科109室(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flf@126.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婷,0370—3263086。

  附件:1.关于《商丘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商丘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司法局        
2026年8月27日        

附件1:

关于《商丘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二、清理要求

  (一)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法设定证明事项的;

  (二)不平等对待企业、实行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各类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的;

  (三)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尤其是上位法或文件有新修订的;

  (四)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工作任务已完成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清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应当一并处理的。

  三、清理流程

  前期,市司法局梳理了我市现存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摸清底数,形成文件目录,列明起草(实施)单位,确保不遗漏。根据清理要求,梳理出部分问题文件反馈至相应的起草(实施)单位,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新出台的政策文件,由各起草(实施)单位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和建议,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反馈至市司法局。经汇总整理,市司法局邀请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对反馈意见再次进行逐一核查,形成了最终的清理意见。

  四、主要内容

  对2026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制发的15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一)继续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23件;

  (二)废止或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1件;

  (三)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


附件2:

商丘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相关规定,对2026年6月30日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决定继续保留、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予以公布。

  凡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3件)

            2.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

            3.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内容(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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