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解读
近日,我市印发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公众和实施单位更好地理解该《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上级政府部门工作要求。2021年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汇报,并结合《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将加快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列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工作任务。省自然资源厅随后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地要尽快出台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
(二)维护群众权益的需要。房屋、土地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长期不能办证、买卖、抵押,群众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势必影响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三)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可极大地促使长期闲置的不动产进入从资产到资金,资金到资产的良性循环,使固定资产在社会经济发展汇总进入流通环节,让不动产动起来、活起来,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增长力。
二、我市将依照什么工作原则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坚持尊重历史、还原历史场景的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坚持部门联动、方便群众原则;坚持从低就轻、减轻负担的原则;坚持专班交办、层级负责原则;坚持集体决策、容错免责原则;坚持集中处理、保证时效原则;坚持因事施策、确保实效的原则;坚持先急后缓、分批实施原则;坚持统一政策、区级为主、市级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意见》出台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
(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0〕2号)
(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4〕24号)
(六)《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八)《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界定是什么?
本意见适用于解决2015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中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证明,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已购公有住房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划拨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补缴出让价款,国有出让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超宗地建设问题。
已列入棚户区、旧城区等改造或征收范围(已下征收决定或实施征收)、政府控制开发建设范围的不动产不列入解决范围;集资合作建房及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独院房屋、纳入问题楼盘的项目、军事用地上的房屋不按本意见处理;未纳入本意见处理范围的历史遗留问题另行出台文件解决。
五、《意见》主要适用于解决哪些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国有划拨用地上已登记的房屋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问题。
(二)国有土地上的集资合作建房、已购公有住房项目未办理房屋登记补办手续问题。
(三)国有土地上的集资合作建房、已购公有住房项目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申请登记的问题。
(四)国有出让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超宗地建设问题。
六、《意见》提出了哪些解决办法?
(一)已登记房屋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上已登记的房屋补办出让手续,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签订出让合同,按本意见确定的缴纳标准直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分摊或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
(二)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申请登记的。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登记时,不再补办用地、规划手续,申请人凭相关竣工材料、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手续、集资建房协议、交款票据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三)未办理房屋登记项目补办手续的。因用地、规划、竣工手续不完善,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单位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需要完善相关手续后为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后申请人凭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手续、集资建房协议、交款票据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出让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超宗的。房屋实际占用土地超出宗地界址,超占部分土地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保留追缴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人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时按项目所在宗地落宗并确定土地使用年限,补缴前超宗部分土地不进行分摊。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追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