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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6-16 18:22:17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我市印发了《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帮助公众更好理解该《方案》内容,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声环境功能区?

  声环境功能区是指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根据城市用地性质、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城市环境管理要求等,将城市空间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分别执行特定噪声限值的功能区域。编制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对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哪几类?

  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5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三、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标准是什么?

  0类声环境功能区昼、夜噪声限值分别是50、40分贝;1类声环境功能区昼、夜噪声限值分别是55、45分贝;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夜噪声限值分别是60、50分贝;3类声环境功能区昼、夜噪声限值分别是65、55分贝;4a类声环境功能区昼、夜噪声限值分别是70、55分贝,4b类为声环境功能区昼、夜噪声限值分别是70、60分贝。

  四、为什么要重新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制修订情况,及时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我市现行《商丘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发布于2019年,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的调整,城市路网快速扩张,部分区域的城市规划功能、实际用地现状与2019年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环境噪声管理需求。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声环境管理要求,以我市现状用地性质为基础,结合最新国土空间规划,开展了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

  五、《方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方案》适用于商丘市中心城区,即梁园区、睢阳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城市集中建设区域,东至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商南高速,北至北外环路,总面积411.12平方公里。

  六、《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方案》将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区范围,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有关规定,划分为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各声环境功能区的范围边界、面积、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七、《方案》与2019年版相比有什么区别?

  本次区划方案相比原方案(2019年版)有以下调整。一是扩大区划范围。区划面积由182.29平方公里扩展至411.12平方公里。二是细化调整了各类功能区。其中1类功能区由原有6块区域调整为10块区域,面积由11.46平方公里扩展至22.93平方公里,占规划功能区总面积的5.58%;2类功能区由原有9块区域调整为17块区域,面积由122.42平方公里扩展至329.15平方公里,占规划功能区总面积的80.06%;3类功能区由原有6块区域调整为9块区域,面积由41.53平方公里扩展至59.04平方公里,占规划功能区总面积的14.36%;4类声环境功能区结合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

  八、为什么同是居民小区,有的在1类区有的在2类区?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并非简单按“是否居民小区”判定。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某个区域内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用地性质符合1类用地规定(居住用地、公园绿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或者1类用地大于70%,且单块面积不小于0.5平方公里,才能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所以不能单凭是否为居民小区确定声环境功能区。

  九、声环境功能区内管理职责如何划分?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商政办〔2022〕34号)执行。主要管理单位有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等。


  解读单位: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科室:大气环境科

  联系电话:0370-3289920


(供稿: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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