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商丘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商丘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24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发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方面,以及专职消防员的待遇保障等方面,《办法》作出了哪些规定呢?近日,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办法》共七章五十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队伍建设,第三章为队伍管理,第四章为执勤训练,第五章为保障措施,第六章为奖惩措施,第七章为附则,分别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队员的职能属性、建设管理、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职责任务。
在队伍建设方面: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建设主体,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内容,并将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队伍管理方面: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主体、岗位职责、管理要求,明确日常管理、人员招录、岗位等级、职业资格、培训晋级和人员退出方面的政策支撑。
在执勤训练方面: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实行严格的执勤战备制度,保持24小时驻勤备战,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业务训练、基础资料制定管理等规定。
在综合保障方面: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管理、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职业保障、退出安置、伤亡抚恤、车辆交通保障等内容。
长期以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存在人员工资待遇和综合保障总体偏低、骨干大量流失、招录模式不规范、队伍管理模式不统一、退出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办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办法》首次明确要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实行统一保障标准,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高于商丘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还可发放住房补贴。
《办法》同时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优待政策进行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中级(含)以上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中级(含)以上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在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方面,《办法》规定了四种情况,一是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二是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三是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四是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以上政策有利于帮助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除“临时工”“青春饭”思想,做好人生职业谋划,消除后顾之忧,激励有志青年投身消防救援事业,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