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商丘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近日,我市印发了《商丘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商政〔2025〕9号)(以下简称《标准》),为便于公众理解政策内容,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标准》的调整背景是什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各省辖市需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调整、公布并备案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此为本次调整的政策依据。
我市现行补偿标准为《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该标准已与当前我市发展水平不匹配,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启动本次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二、《标准》的调整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等文件。
三、《标准》的起草过程
本次补偿标准调整,综合考量全市居民收入增长态势、各类农产品及建(构)筑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同时充分吸纳一线征地管理人员的实践意见,并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后,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严格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依次完成资料收集、标准测算、专家论证、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顺利通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印发公布。
四、《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后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征收集体土地时,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
五、《标准》的调整内容
本次调整后的补偿标准采用多级分类体系,具体分类如下:
一级分类(5个):林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青苗。
二级分类(25个)
林木类:包含乔木、灌木、果树、药材、花卉、其他,共6类。
建筑物类:包含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共2类。
构筑物类:包含桥、水利设施、养殖设施、井、温室、窖池、坟墓、窑、其他,共9类。
其他附着物:包含道路、管道、围墙、生活附属设施、太阳能光伏板,共5类。
青苗:包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类,共3类。
三级分类(85个):在二级分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补偿对象类别。
四级分类(201个):对三级分类再次细分,精准对应各类补偿对象的具体情形,确保补偿标准适用更精准。
六、新旧标准对比
现行标准没有对附着物进行大类细分,包含31个附着物名称,65个补偿标准;调整后对附着物分类进行了细化,共有一级分类5个,二级分类25个,三级分类85个,四级分类201个补偿标准。新增了部分林木类、建筑物类、构筑物类、其他附着物类,细化了青苗类补偿标准。
七、相关名词解释
(一)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
(二)青苗。指处于生命、发育、生长的最初或相对较早阶段的没有成熟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等作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指根据基准时点物价水平,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一定范围内各类地上附着物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和恢复,林木的迁移或砍伐等,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四)青苗补偿标准。指根据基准时点农作物产值及物价水平,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逐级报批后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各类青苗的平均补偿价款。具体表现形式为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因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所有者补偿的费用。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孙山岭
联系电话:0370-3285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