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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律援助 惠及困难特殊群体

聚焦法律援助 惠及困难特殊群体
主题:
聚焦法律援助 惠及困难特殊群体
时间:
2024-10-24 09:30:00
嘉宾: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简介:
  “法援惠民生法律援助无偿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近日,商丘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访谈栏目将走进市司法局,与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和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就“聚焦法律援助 惠及困难特殊群体”方面话题,进行互动交流。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在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具体做了哪些工作?出台了哪些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效果如何?……欢迎准时关注。
欢迎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提问与点评]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商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访谈”,今天我们走进商丘市司法局,与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同志,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同志,以“聚焦法律援助惠及困难特殊群体”为主题,围绕我市法律援助相关问题进行访谈。

  • 主持人:

    余局长、李主任,欢迎两位做客商丘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访谈”栏目。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商丘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沟通。在此,我代表市司法局感谢广大网友、市民朋友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 主持人:

    本期访谈主题围绕法律援助,那么法律援助的概念是什么?请李主任先介绍一下法律援助的概念。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法律援助法》第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责任;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二是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这里明确了法律援助对象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等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主要是指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困难条件限制的当事人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等;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三是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基础性的法律救济制度,通俗讲就是让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四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 主持人:

    从李主任刚才的介绍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之所盼、政之所为。那么我市这项民生工程开展的怎么样,对困难群众有什么帮助?接下来请余局长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商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曾多次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十大民生事项,商丘市司法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将法律援助列入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今年又将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活动,为农民工、未成年人等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列入政法系统爱民实践服务承诺事项之一。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近年来,商丘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大司法行政”理念为引领,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一是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自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实施后,清理了4个规范性文件,修订了《商丘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商丘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工作办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奖惩办法》等6个规章制度,形成了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机制。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二是案件受理和指派进一步规范。通过公开招募,建立了动态管理的民事行政、刑事、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承办律师分库,对入库的296名承办律师采取点援、抢单、轮流等指派方式,为受援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畅通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并承诺1个工作日完成案件的受理指派工作;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电话服务、延迟服务等。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去年,全市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22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62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7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3350件、法律帮助案件6592件,涉及农民工1202件、残疾人62件、老年人229件、妇女553件、未成年人293件,免费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5.7万余人次。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三是案件质量管控持续加强。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法律援助服务实行全流程监督,综合利用旁听庭审、回访受援人、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卷宗评估等方式,对办理质量进行多元评价,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案件质量评估,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日常评估和同行评估,建立了同行评估师队伍,聘请10名同行评估师对良好、优秀和不合格卷宗进行复评;实行差别补贴标准,调动承办人员积极性。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四是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不断加大。面向社会招募了164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包括高校师生、公职律师、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项目,承担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服务,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等工作,促进了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五是便民服务圈作用逐步彰显。在工青妇老残、法院、看守所、劳动人事仲裁院、部队、高校、监狱等设立了1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市24家市直律师事务所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全市195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和4361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设立了法律援助窗口,延伸了服务触角,构筑了“城区10分钟、农村半小时”的法律援助圈,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触手可及。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新时代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延展,商丘司法行政系统将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宣传实施《法律援助法》,树牢“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的理念,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工作标准,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加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为更高水平的法治商丘、平安商丘建设贡献力量。

  • 主持人:

    我市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有哪些?事项范围包括哪些?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服务的形式有:1.法律咨询;2.代拟法律文书;3.刑事辩护与代理;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事项范围包括: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3.请求发给抚恤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9.刑事案件;10.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主持人:

    群众可以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可以到管辖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申请,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均设立有法律援助机构,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均提供预约服务、延迟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二是可以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通过注册登录后,上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援助申请表、案件相关材料等,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审批;三是可以通过市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线下申请。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需提供材料包括:1.法律援助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主持人:

    我们有没有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的渠道?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有,我们有以下三个渠道可以为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一是可以通过服务窗口进行咨询。目前,我市已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市县乡村四级三类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规范运行,群众可以就近选择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进行法律咨询;二是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咨询。群众可以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河南法律服务网进行智能咨询或留言咨询,留言咨询的由驻场律师负责解答;三是可以通过热线进行咨询。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是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之一,为群众提供触手可及的法律咨询服务,目前我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由四家律所近50名执业律师参与值班,以“人工服务+留言回拨”模式为群众提供“7×24小时”全时空法律咨询服务。上半年,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服务群众11854人次、热线接听率99.13%、非工作时间来电2391通,回拨率100%,群众满意率99.85%。

  • 主持人: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群众法律援助申请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目前,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缩短审批期限,公开承诺1个工作日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和指派,实现申请法律援助“最多跑一趟”的便民举措。

  • 主持人:

    我市经济困难标准是如何掌握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是否需要提供生活困难证明?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我市掌握的经济困难标准是上年度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商丘市区是月工资2100元、永城市月工资2000元、其他各县是月工资1800元。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目前,申请法律援助不需要提供生活困难证明,但是需要签署个人诚信承诺书,要承诺生活困难,对发现承诺不实的,司法行政机关将给予相应处罚。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法律援助法》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持人:

    很多特殊群体只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操作比较繁琐,对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我们有什么便民服务措施?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对上述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一是建立有“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承办人员办理,并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迟服务等;二是对农民工因讨薪和工伤赔偿的,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三是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我们还专门设立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案件和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确保为未成年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 主持人:

    法律援助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1.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3.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5.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6.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7.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主持人:

    让法律服务真正惠及人民群众,我市如何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近年来,为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满足乡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增强乡村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的安排和部署,我们深入开展了“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积极推进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一是优化资源配置,构筑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路。商丘市辖1个县级市和6县2区,各地依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体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市已建立195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各工作站将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有机整合,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项目应驻尽驻,为乡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二是扩大涉农法律援助覆盖面,确保乡村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将群众关心关切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婚约彩礼、相邻关系、土地、农业生产等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加强“三留守”人员权益保障,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乡村建立留守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室),积极对高龄失能、失独空巢老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及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致贫户等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将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三是积极调配资源,加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力度。积极与县、区司法局沟通协调,统筹安排村(居)法律顾问人员,市直律所与各县、区乡村结对帮扶,补齐县、区法律服务资源短板,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力度。全市4685个村(居)配备村居法律顾问958名,其中律师728名、法律服务工作者113名。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四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常态化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宣传活动,通过“送法进乡村”,向乡村群众宣讲法律援助惠民政策、为群众免费解答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援助宣传品等,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

  • 主持人:

    法律服务人员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我市采取哪些措施改善?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为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我们采取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开展精品案件评选。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精品案件评选活动,对法律服务人员承办的案件被评为精品案件或优秀案件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二是实行差别补贴。为进一步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办案积极性,促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商丘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补充规定:“在原补贴基础上增加与服务质量相挂钩的差别补贴。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时,法律援助机构组织进行案件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直接与案件补贴数额挂钩。其中,评定为合格等次的,补贴标准按照《商丘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评定为良好等次的案件,补贴标准上浮10%;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案件,补贴标准上浮20%;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后经补正合格的案件,补贴按基本标准的60%发放。

  • 主持人:

    针对办理法律援助操作程序不够规范,我市是如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的?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商丘市司法局持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一是案件质量管控持续加强。服务实行全流程监督,综合利用旁听庭审、回访受援人、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卷宗评估等方式,对办理质量进行多元评价,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二是强化案件质量评估。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日常评估和同行评估,建立了同行评估师队伍,聘请10名同行评估师对良好、优秀和不合格卷宗进行复评;三是开展抽查评估。每年对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随机抽查评估,组织省级、市级评估师对抽查的卷宗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全市通报。

  • 主持人:

    今天政务访谈,也有很多网民在线,有一些问题想要和两位来咨询一下,我们来关注一下。首先看到一位网民提问。网友“市民”提问:有哪些情况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是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是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是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是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主持人:

    网友“叶”提问:有哪些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以不用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是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二是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是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主持人:

    网友“阳光”提问: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在这过程中对处理不满意可以换人吗?要做哪些工作?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受援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相应义务。

    1.受援人的权利。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2.受援人的义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主持人:

    网友“孙海”提问:法律咨询服务需要提交正式的申请吗?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法律咨询服务不需要提交申请,有需要法律咨询的可以直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由执业律师负责解答法律咨询,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供7×24小时全天候的法律咨询服务,另外,还可以到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 主持人:

    网友“农村”提问:我市目前设置有乡村法律援助服务站(点)多少个,都在哪?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目前,我市已经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市县乡村均设立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提供3+×公共法律服务,即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服务、司法鉴定等。

  • 主持人:

    网友“与风”提问:符合什么条件的紧急情况可以跳过申请各环节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 主持人:

    网友“晴晴”提问:商丘市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在哪申请?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属于属地管辖,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主持人:

    网友“SUN”提问: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多长时间会答复?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目前,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加大便民服务力度,对申请法律援助的1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查和指派,为群众提供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 主持人:

    网友“心阳”提问:我申请了法律援助申请,但不被批准怎么办?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主持人:

    网友“刘易峰”提问:两级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过于集中,部分法援律师在援助期内没有被指派过案件,而部分律师却被集中指派,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下一步是不是,建立律师办案均衡指派机制,避免上述现象?

  •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彬:

    对于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指派问题,2022年6月份河南省司法厅印发了《河南省法律援助指派工作办法》,该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招募等方式,建立动态管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机构和人员库,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点援制、抢单制、轮流指派等方式指派。今年上半年,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从市直律师事务所公开招募了135名律师,列入了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库,主要是采取轮流指派和点援的方式指派律师办理。下一步,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让入库的承办人员均衡办理案件。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最后请余局长再给我们广大网友说几句话,作为今天的结束语吧。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感谢主持人和直播间的朋友们,你们的相伴,是对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是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人民群众尤其是经济困难群众可以获得平等享受有法律服务的机会,切实感受社会公平正义,广大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侵害时,都可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 商丘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余锐: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主动回应政府关心、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的问题,充分法律援助惠民生作用,积极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谢谢。

  • 主持人:

    非常感谢余局长和李主任的详细介绍和解答,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