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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虞城县农村信用社拒绝办理商转公业务
来信人 任** 来信日期 2020-12-18
信件索引号 202000024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本人去虞城县农村信用社(木兰大道与漓江路西南角)办理商转公业务,农信社工作人员拒绝给与办理,以公积金三方协议不符合其银行利益为由推脱办理,本人咨询商丘公积金管理中心说协议是没问题的,而且本市工行,建行等十几家银行都可以办理此项业务,对公积金出具的三方协议也表示认可,本人咨询律师也说农信社有义务配合执行此项规定。希望领导能从中给与双方协调,让职工和老百姓能享受到商转公带来的福利,万分感谢!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虞城县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20-12-25
办理结果

按照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商丘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3项规定:准予贷款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方可进行办理。《商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是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约束权力的必要材料。该协议6条规定:乙方(原贷银行)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抵冲银行原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并在丙方(客户)还清银行原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2个工作日,将撤销原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资料送达甲方,并授权甲方公积金代理乙方办理撤销原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若因乙方未按时将撤销原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资料送达甲方,导致原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无法及时撤销,乙方由此承担赔偿责任

虞城联社对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有以下几点意见,也是造成客户向监督平台投诉的原因。

一、协议首先应建立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应遵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是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己制定的,虞城农信社或扩大到商丘农信社系统未得到相关意见征求。

二、虞城农信社已明确向虞城住房公积金表示对《协议》第6条的约规定持有不认同的意见。虞城农信社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真实、完整的资料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协议未规定虞城农信社的责任结束。期间如因该客户受到查封等原因造成不能登记的风险由虞城农信社承但则我方不予认可。

三、《协议》第八条为其他约定事项,为补充事项。虞城农信社为促进客户成功办理此项业务,建议在补充事项约定:虞城农信社在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登记资料送达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不承担任何责任。经虞城住房公积金请示上级不允许该协议进行变动或补充。

虞城农信社对此项业务开展态度是积极的,考虑到办理过程中的风险与上述意见主动到住房公积金进行协商,并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协商问题解决办法,目前未收到住房公积金对三方协议的相关意见。同时也请求政府出面协调由住房公积金、农信社、客户三方认可的协议,以尽快解决客户的商专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