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75-sqsggqsydwxxgksqszyswyxgs-00000013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警示 |
商丘市正源水务有限公司供水设施安全提示
一、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开沟挖渠;
(二)在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
(三)占压、覆盖或者擅自启闭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等供水设施;
(四)向城市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五)损坏、覆盖、改变城市供水设施标识;
(六)在城市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七)将避雷装置或者电器地线连接在城市供水设施上;
(八)将输送不同介质的管道或者供热、制冷、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不同水质管道与城市供水设施连接;
(九)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
(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十一)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二、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补偿。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盗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绕过注册水表取水或者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四)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注册水表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
(五)违反规定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五、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