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75-sqsggqsydwxxgksqszyswyxgs-00000011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正源水务有限公司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价格收费 |
商丘市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
一、居民用水
水价:1.75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35元/立方米生活垃圾处理费:4.00元/月/户
二、非居民用水水价:2.60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0.40元/立方米
总计:4.40元/立方米
三、特殊行业
水价:9.00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2.00元/立方米总计:12.40元/立方米
收费依据:
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价管〔2010〕82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商丘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改革调整商丘市区供水价格的请示》(商价改价调〔2010〕9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的要求和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精神,为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在充分考虑商丘市城市供水现状和城市规模扩大的实际情况,严格审核供水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商丘市城市供水价格为改革调整听证会的论证意见,经研究,同意对商丘市城市公共供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
1、调整供水价格与推进阶梯水价相结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有现行1.40元/立方米调整为1.75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12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基础水价1.75元/立方米计收,12立方米以上部分按2.60元/立方米计收。
2、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6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由7.50元/立方米调整到9.00元/立方米。
2.河南省商丘市物价局文件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25号)、《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2012〕1394号)、《商丘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商政〔2012〕31号)和《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丘市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商发改价调〔2012〕28号)文件精神,按照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丘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商丘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城管〔2013〕8号文件的要求2013年4月份起,商丘市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水务企业代征,每月每户4.00元。
3.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
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精神,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国家要求在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全部调整到位。省辖市、县级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
本单位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收费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