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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管理制度 |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票据与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票据与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01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严格票据管理,规范经费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02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经费支出管理、部门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第03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年度预算安排执行,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凭有效的原始凭证办理经费支出业务。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04条 办理财务报销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外来票据和学院内部单据。
1.报销的外来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
财政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基金专用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票据、财务收款收据等。
2.报销用的自制原始凭证领款单、差旅费报告单、借款单等,必须由计财处统一印制,或由报销人自行打印。各部门的专制票据由各部门印制,如出库单、入库单。
3.有效票据要正确填写客户名称,付款单位、开票日期、商品(劳务)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第05条 业务发生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票据。由于各地票据千差万别,识别比较困难,持票人要通过拨打电话或进行网上真伪查询,以鉴别票据真伪。
第06条 票据客户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能简写,客户名称应与行政公章名称一致。我校报销的票据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全称。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07条 院内外各类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准,各项目执行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尽快实施,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不得擅自增加项目预算以外的支出内容。
第08条 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前应由院职能部门进行预算审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09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程序:
1.填报《商丘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申请书》;
2.进行预算审计;
3.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4.集中招标、签订合同、合同备案;
5.项目执行,完成验收;
6.完善资料和报销手续,资金支付。
第10条 专项资金支出审批
专项资金支出按正常报销流程执行,单笔大额支出审批(5000元以上),先提出请示报告,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11条 有关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其他事项,依据学院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部门经费支出管理
第12条 部门经费的管理。部门经费应严格按照学院部门经费的支出范围开支,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1.部门经费管理应坚持集体领导、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监督执行的原则。各单位要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指标,做好部门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
2.部门经费应编制经费预算,使用前应有主管院长审批。其中用于学术活动、校际交流活动等差旅费预算不得少于总额的30%。
3.部门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部门经费审批人。院系学生活动费用需由学生管理负责人签字,以保证学生活动支出。
4.各单位原则上设报账员1名,负责本单位的经费报销与核对工作。各单位可到学院计划财务处查询本单位收入支出情况及相关会计信息。
5.加强财务监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学院加大部门经费使用的自主性,管理权限下移的同时,应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成立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领导小组应有党政领导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5.部门经费支出实行部门经费经办人、部门审批人、主管领导、计划财务处四级签字制度。
第13条 教学单位经费支出范围。
教学单位经费由办公经费、学生管理经费、实习实训经费等组成。经费支出范围是:
1.办公经费,用于日常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购置、办公设备维修、基本办公用品、差旅费、文印费、教科研资料支出、通讯及邮寄费、招生费、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用品等。
2.学生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学生日常管理、学生文体活动、学生活动奖励、专业技能竞赛等实践教学支出、校内学生运动会服装、企业参观、社会实践活动、毕业生统计调查、必需的学生病人探视等。
3.实习实训经费,用于学生日常实习、见习、实训耗材等。
第14条 党群、行政及教辅单位经费支出范围。
用于日常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购置、办公设备维修、文印、差旅费、通讯及邮寄费等。根据各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用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支出。
第15条 部门经费的结余管理。
学院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科学规划预算支出,合理安排预算经费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部门经费支出原则上要求上半年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一半,各单位部门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项目经费、大宗采购管理
第16条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与大宗物资采购业务,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17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大宗采购价款结算,以项目中标合同约定和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办理。合同价超过1万元的项目根据决算审计报告结算,1万元以下的经监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18条 工程进度款办理,项目管理部门应于开工前向会计部门提供备案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预算书等资料。
第19条 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不提供预付款。新建项目确需提供的,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可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25%的预付款,并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
工程预付款陆续抵冲工程形象进度款。工程形象进度款逐月支付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
委托代理进口仪器设备的,预付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验收后结算尾款。
第20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须办理决算价款结算,需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纪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应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21条 一次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的仪器设备、材料等,按招标采购规定办理有关财务报销手续。报销时提供采购合同,非招投标采购的,应提供“申请采购单”、资产交付使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单、使用部门签收单。
第22条 零星采购的实验材料费,材料、药品、试剂、玻璃器具、实验动物、低值易耗品等,应由学院或实验室指定的固定人员进行验收登记。
第23条 工程和物资采购价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按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由对方单位出具“收款收据”予以退还。
第六章 差旅管理
第24条 差旅费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标准等事项按《商丘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出差人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出差时,以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为报销凭证,按票面载明的乘车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确认出差人。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按照省市公务机票购买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由本人书面申请、主管领导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同意、计划财务处审核、院长审批。(出差单)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时,可以报销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的车票。报销项目组成员的车票时,需提供由科研处确认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委派其他人出差报销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包括出差具体事由和出差人情况的详细说明。
第七章 会议费报销规定
第25条 各单位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合并开会,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第26条 根据学院实际报销会议费支出的会议包括:学院主办的会议、系部工作会议、学术会议,学术会议包括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
学院所有工作会议、学术会议应尽量安排在校内召开,以学院名义在外埠举办会议,须经院长批准。
第27条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务房费、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原则上实行以会养会,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三类会议标准执行。
第28条 会议费报销。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不超过一个月报账,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主办单位应当编制会议费预算,计划财务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会议结束后应及时编制会议费决算表按支出审批规定办理报销。
第八章 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规定
第29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30条 教职工经批准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
第31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凭有效票据填写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出国(境)费用报销单,并附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受邀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短期访学等还应当提供邀请信函,对方负担的有关费用不再报销。
各种报销凭证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32条 出国费用按离抵国境的自然天数计算,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3条 出国人员的国外伙食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由团组统一包干使用,也可以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个人零用费按标准发给个人。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参加其他团组或通过国内旅行社出国的,只报销团费,其他费用不再报销。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34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编报费用预算,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35条 外汇差价。由于预算编制偏差,出国团组预借费用大于实际支出产生的外汇价差,凭购汇水单和卖汇水单计算报销。
第36条 由学院或导师资助进行的联合培养、教学互换等国际教学合作的出国人员,参照公派留学生奖学金或访问学者标准发放国外生活费用,事先经由科研外事处、计划财务处同意。
第九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37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所配备的机动车辆。
第38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39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院办公室提出,经院党委会研究后,报市有关部门同意,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40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41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42条 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通过专用通行卡支付过路过桥费。
第43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1.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院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2.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院党政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部门审核、院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3.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核算,经财务部门审核、院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4.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院长审批后统一支付。
5.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党政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按月审批。
第十章 公务接待费
第44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45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45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在职工餐厅按国家有关标准安排。党政办公室按月统计用餐人次,财务部门按商丘市规定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第十一章 劳务费、奖励等管理
第47条 劳务费报销。劳务费是指支付给予学院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次性支付的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临时聘请专家的讲座费、讲课费、咨询费等。
劳务费由发放单位造表发放、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季节性雇佣的农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工资根据人事处的备案资料逐月发放。
第48条 校内外非科技项目的评审费,依据聘请专家职级于200--1000元/人范围内发放,高于以上标准应事先商的计划财务处同意,由院长审批。
专家讲座费、讲课费、咨询费,以聘请专家职级分别按500、1000、2000元/人次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主办部门提请院长审批。
第49条 支付讲座费、讲课费或其他劳务费时,应编制发放清册。发放清册应有劳务提供者的姓名、技术职称、身份证号码、发放金额、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经办人签名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50条 公务经费原则上不列加班费,确需加班的应采取换、补休假的方式调休。不能调休的加班,加班前须严格审批,可以发放加班费,补助不超过50元/人天。值班补助参照执行。
第51条 参加国内培训、学习等得我院教职工,除报销培训费、学费外,按照《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给予伙食补助。时间一周以上至20天(含20天),报销补助标准的80% ;超过20天到30天(含30天),报销补助标准的60%;超过30天,报销补助标准的50%。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学习期间由承办方负担食宿的,依据会议文件,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国内访学补助参照按培训事项报销,由院长审批。
第52条 校内各种培训活动,包括内部培训和承办各种社会培训班。内部培训参培人员、培训班工作人员培训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培训班聘请的专家讲课费参照第48条执行。校内培训本校老师的讲课费,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分别按100、80、60元/人节标准执行。
第53条 代表学院到外地参加省内、国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教学比赛、体育比赛以及其他比赛或竞赛的学生,可报销参加比赛期间的参赛费、交通费、住宿费。比赛期间的伙食费,没有含入参赛费、住宿费的,伙食费按50元/人一天的标准补助。
第54条 发放劳务费、加班费、补助费、补贴、津贴、各种奖励等,均须填写制式发放表。发放表要求制表人、审核人、批准人、领款人签字齐全。
第55条 因公需要租车,报院长审批。报销租车费必须出具运费结算清单,任何单位或项目不得长期固定租车代驾。
非公车保险费、年检费、维修费等车辆固定费用不得报销,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二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56条 票据报销的一般规定。
1.取得的票据必须真实、有效、符合票据开具要求和管理规定。 经济业务经办人和部门经费审批人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
2.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票据,财务人员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3.财务报销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报销凭证金额出现错误时,应由出具单位重开;其他内容出现错误时,亦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4.票据的基本联为三联,票据只能凭“票据联”报销。
5.办理报销业务,须提交审批报告,大宗业务还需提供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件等资料作为付款依据。
6.一次性购买大宗同类商品,填写支出项目名称应具体到种类的明细,不能只写大类或主要项目。在票据上不能逐一标明商品名称的,在商品名称栏可填写“详见清单”,清单必须加盖与票据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
7.报销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签到表和结算清单等附件;
报销购买办公用品、购买学生活动用品奖品、办公和实训耗材、看视病人等,须到能刷卡、转账的供方或超市购买,并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和相应的票据;
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报销临时工、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8.严格控制使用定额发票、出租车票、油票报账。确需使用定额发票、出租车票、油票的事项,须详细注明用途原因。
第57条 报销手续办理。报销凭证上必须有部门审批人、主管领导、经办人的签字。报销时,除取得原始凭证外,应根据不同情况完善业务手续,填写《领款单》、《差旅费报销单》、《固定资产入库单》、《维修单》、《验收单》、《物料入库单》、《物料出库单》等专用凭证。填写各种凭证时,必须内容完整、字迹清晰、金额相符,票据粘贴整齐、报销标准符合学院有关规定。属固定资产的报销,需经学院设备处、资产使用部门共同确认登记。
第58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前应按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处置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持上级批复的处置批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并将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交计划财务处入账。
第59条 资金结算方式。
1.资金结算应严格落实公务卡或转账支付方式,转账支付时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完全一致。确因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需经过严格审批。
2.劳务费的结算,均应将实际发生款项打入劳务提供者的银行账户内,账号户名应与劳务提供者的名称相一致。
3.对支付给单位员工或学生的统计发放款项,须通过转账支付,转入个人账户,严格控制现金流的发生。涉及个人工资、奖金、补贴等支付应提供人事处等部门的统计表格。
第十三章 其他规定
第59条 遗失票据的报销处理。遗失票据报账联时,可由开票方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注明“此件由我方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加盖公章后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遗失车、船和飞机票等不留存根的票据,需说明遗失的原因及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住宿发票、一同出差人员的票据)经有关人员签批。主管领导、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
第60条 票据报销有效期。票据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报销,一般情况下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报销,超过12个月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对当年取得的票据只能当年报销,对超过财务决算期、不得列入决算当年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当事人在取得票据时一定要仔细辨别审核票据的有效性、完整性与正确性,否则因自身辨别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利益受损,须自行承担。
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项,须及时报账,避免超过信用期。
第61条 借款与还款
1.借款业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借款人应填写《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借款条》,经审批后方可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还款,在借款未结清前一般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借款不允许跨会计年度,特殊情况不能还清借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还款时限,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否则,其借款将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
2.学生和非我校正式职工不得办理借款业务。
3.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离校,必须先清偿所有借款,计划财务处签章后方可离校。否则,其借款应由批准其离校的人员负责承担或追回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62条 报销用的所有校内制式表格可以从计划财务处网站下载。
第63条 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本规定中依据的其他财务管理制度重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管理制度。
第64条 各单位应按照“勤俭办学”的指导思想,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财务收支管理。同时,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财务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日常财务报销、沟通财务信息等事宜。
第65条 为加强日常财务支出报销管理,计划财务处根据技术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学院实际逐步推行预约、身份识别、一卡通、银校通、网上审批、网上缴费、项目卡管理等形式改进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质量。
第66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解释。
第67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