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03-szfbgs1-0000000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4〕2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4〕2号
申请人:贾宏超。
被申请人: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于2023年12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商丘市睢阳区某某商行”违法售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小夜灯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案件重审,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本案中,申请人不服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应向睢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