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03-szfbgs1-0000001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4〕22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田。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受理投诉,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受理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商丘市XX粉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要求处理投诉解决消费争议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3年11月13日之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形式的是否受理告知。被申请人身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来函投诉(投诉单编号:XX),接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对商丘市XX粉业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内容:商丘市龙迪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粉丝标注为:能量1487千焦,蛋白质0克,脂肪0克,碳水化合物84克)一事进行现场核查。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本案中的食品能量计算值应为1428千焦,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条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食品中的能量≤120%标示值。”标示未超出合理范围,亦不会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认为无违法事实存在。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以短信形式将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向行政复议申请人进行告知。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3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邮寄的一封《投诉举报书》,称申请人在轩宇购物广场购买的“商丘市XX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粉丝的产品标签能量值标注存在问题。11月2日,被申请人将此投诉举报在12315平台登记。被申请人对此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后,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条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食品中的能量≤120%标示值’。本案中的食品能量值标示未超出合理范围”。2023年11月3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
另查明:经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得知,自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举报共计370余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11月8日将调查的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本案中,申请人以所购买商品标签标注有问题为由连续向被申请人提起4个投诉举报事项,且对该4个投诉举报事项一次性向本机关提出4个行政复议申请。从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以所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大量投诉举报的行为可以看出,申请人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也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申请人也不是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申请复议,其复议目的具有非正当性,属于滥用行政复议权利,不具有利用国家行政复议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鉴于申请人不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大量提起同类型案件以及本案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况,为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维护营商环境,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