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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03-szfbgs1-0000002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4〕13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郝某海等3人。

  被申请人:虞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限期给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物等分别作出全面合法有效的分户评估结果;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限期对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土地订立补偿协议,对尚未赔偿部分继续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1.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限期给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物等分别作出全面合法有效的分户评估结果;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限期对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土地订立补偿协议,对尚未赔偿部分继续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一事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本机关2024年1月2日收到郝某海邮寄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查发现郝某海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为三人,且在一次复议中提出了两个复议请求,一是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限期给三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物等分别作出全面合法有效的分户评估结果;二是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限期对三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土地订立补偿协议,对尚未赔偿部分继续履行补偿安置义务。郝某海、郝某奇、郝某万在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两个行政复议请求,且要求被申请人分别对三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土地、附属物等作出分户评估结果及签订补偿协议,违背了“一事一申请”的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原则,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向郝某海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商政复补〔2023〕7号),书面向其释明,要求按照补正通知依法予以补正。2024年1月8日,郝某海向本机关提交了由郝某海一人签名的“商政复补〔2023〕7号复议补正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但未按照补正通知书的指引要求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其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强拆占用郝某奇、郝某万住宅土地、2019年4月10日强拆占用郝某海住宅土地,后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XX号《行政判决书》均认定强拆违法”,故申请人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三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土地订立补偿协议,对尚未赔偿部分继续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根据郝某海提交的(2022)豫X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可知,郝某海、郝某奇的房屋及室内物品、宅基地等征收赔偿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本机关书面要求三申请人补正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尚未赔偿部分”的房屋、土地或附属物等事实存在且在被征收范围内的证明材料。经本机关书面通知补正材料后,三申请人仍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有“尚未赔偿部分”的房屋、土地或附属物等事实存在且经被申请人征收后未得到补偿,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对三申请人的被征收房屋土地订立补偿协议、对尚未赔偿部分继续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与案涉征收补偿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申请人。

  综上,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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