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03-szfbgs1-0000290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4-05-2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4〕127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XX糕点生产销售的南瓜鸡蛋糕违反食品安全法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XX糕点生产销售的南瓜鸡蛋糕违反食品安全法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本案中,经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得知,自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投诉464件、举报564件,从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以所购买的商品标签标注等存在问题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大量投诉举报的行为可以看出,申请人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也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申请人也不是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申请复议,其复议目的具有非正当性,属于滥用行政复议权利,不具有利用国家行政复议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