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03-szfbgs1-0000290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4〕360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峰。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列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商政复补〔2024〕43号),书面通知申请人明确其行政复议请求,并提交被复议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2024年12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所列复议请求仍为:请求撤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列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请求未注明要求撤销的处罚决定书具体文号,也未向本机关提交被复议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审查后,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明确其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接补正通知后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所列复议请求仍为:请求撤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行政复议材料,其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该复议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