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03-szfbgs1-0000290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4〕76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倪某。
被申请人: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政办依复〔2023〕第61号),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政办依复〔2023〕第61号),并责令其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就职于永城市融媒体中心(原永城市广播电视局),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永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为:关于永城市融媒体中心成立的政策文件。因申请人以前是广电局职工,后离职到外地工作,但离职资料上盖的是永城市融媒体中心的章,放档案的时候,外地人社局看原档案里工作的用章是永城市广电局,和离职资料上的永城市融媒体中心的章不一样,所以要求要证明永城市广播电视局与永城市融媒体中心的关联。所以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永城市融媒体中心成立的政策文件。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以“是以党委文号制发的党委文件和党政联合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为由,拒绝公开所申请的内容。被申请人拒不公开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提出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事项为:“关于永城市融媒体中心成立的政策文件,关于永城市融媒体中心成立的政策文件(盖章)。因本人以前是广电局职工,后离职到外地,但离职证明上盖的是融媒体的章,放档案的时候,外地人社局看以往资料和离职证明的印章不一样,所以要求要证明融媒体与广电局的关联。如果是更名的需要注册更名信息,如果是新设的独立机构需要政策证明文件。”本案中,涉及申请人申请的“关于永城市融媒体中心成立的政策文件”为《中共永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永城市融媒体中心的通知》(永编〔2019〕30号),该文属于党委文件。而党委文件属于党委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政办依复〔2023〕第61号),答复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以党委文号制发的党委文件和党政联合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特此告知”,并按照申请人指定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联系地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申请人(EMS编号:XX)。经查,该邮政特快专递已被签收。
综上,被申请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经查:2023年12月1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永城市融媒体中心成立的政策文件。其他特征描述:关于永城市融媒体中心成立的政策文件(盖章)。因本人以前是广电局职工,后离职到外地,但离职证明上盖的是融媒体的章,放档案的时候,外地人社局看以往资料和离职证明的印章不一样,所以要求要证明融媒体与广电局的关联。如果是更名的需要注册更名信息,如果是新设的独立机构需要政策证明文件。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政办依复〔2023〕第61号),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以党委文号制发的党委文件和党政联合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永城市融媒体中心成立的政策文件,经查询,该文件为《中共永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永城市融媒体中心的通知》(永编〔2019〕30号),是由党委部门制定并以党委文号制发的党委文件,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告知职责,其所作答复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永政办依复〔2023〕第6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