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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03-szfbgs1-0000305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1-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5〕8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黄永阳。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商丘市XX食品厂生产的五香酱豆超范围添加山梨酸钾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称“经查GB2760-2014内表A1上关于山梨酸钾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项有“酱及酱制品”一项,且被举报商品为“五香酱豆””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在12315平台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款产品存在违法点,该产品主料为黄豆,根据2760可以得知该产品为豆制品,而山梨酸钾在2760中能够添加的为豆干再制品,和炸制半干豆腐,卤制半干豆腐,熏制半干豆腐,其他半干豆腐,和新型豆制品,该产品从制作工业就可以看出并不符合以上几项可添加的豆制品,因此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成立,且被申请人以被投诉举报产品名称来判断为酱类产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已提交初步违法线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违法线索完全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关于立案的要求,被申请人没有适用法律依据就不予立案,以“经查GB2760-2014内表A1上关于山梨酸钾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项有“酱及酱制品”一项,且被举报商品为“五香酱豆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主观臆断,非客观事实。

  关于申请人举报奖励的问题,无论是否符合申请奖励的情形,被申请人有对举报奖励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就举报奖励未作出任何答复,系遗漏履职事项,构成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案的举报人也就是申请人,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属于该条款中的自然人,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申请人正当享有举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定。且本案的举报奖励也与申请人有直接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履行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前往被投诉举报当事人商丘市XX食品厂,就申请人举报其生产的“五香酱豆”涉嫌违法一事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五香酱豆”产品为酱制品,在《GB2760-2014》内表A1上显示,酱及酱制品可以添加山梨酸钾(详情见附件),与复议申请人所举报的该产品超范围添加山梨酸钾情况不符。被举报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手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提取。因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条件,2024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不予立案回复并以短信进行了告知。关于举报奖励的问题,因复议申请人并未在举报事项内提及,所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未对其告知该事项。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事项为商丘市XX食品厂生产的五香酱豆超范围添加山梨酸钾,要求处罚赔偿。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向其提供了《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手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提取。因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经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分别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不立案及不立案原因。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受理。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到被举报人处针对案涉举报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案涉被举报产品“五香酱豆”为酱制品,根据《GB2760-2014》内表A.1(续)显示,酱及酱制品可以添加山梨酸钾,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所举报超范围添加山梨酸钾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也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经审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以及相应的理由,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奖励未予回复的问题,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内容为:拼多多买的豆酱该产品超范围添加山梨酸钾,要求处罚赔偿。因申请人举报内容并不包含举报奖励诉求,被申请人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并无不当,不存在遗漏举报奖励事项。

  综上,关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回复并不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针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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