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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03-szfbgs1-0000305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2-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5〕48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办依申复〔2024〕46号),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办依申复〔2024〕46号)违法,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回复,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责令被申请人于20个工作日答复,但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建议向中州办事处获取。

  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为:“申请公开示范区政府已经补偿宋木林村村委会吕庄村社区居民,而没有补偿宋木林东村居民的法规或政策依据”。上述内容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州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无权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上述条例,有权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机关就是示范区管委会,管委会也应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回复,而不是推诿,直接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为“申请公开示范区政府已经补偿宋木林村村委会吕庄村社区居民,而没有补偿宋木林东村居民的法规或政策依据”。根据该申请的描述,需要调查核实认定是否如申请人所述,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属于调查解释事项,调查情况非现成既定文件,答复人无法检索,中州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宋木林村不同行政村具体的补偿情况,理应咨询中州办事处,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告知,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本就属于调查后才能解释的事项。本着便民原则,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问题,转办至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住建局,财政局答复具体解释归中州办事处,住建局反馈示范区不涉及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管委会已经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并提出建议获取信息渠道,并未推诿。

  经查:2024年8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方式(快递单号: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已经补偿宋木村村委会居民吕庄村社区居民活动板房,而对同为宋木村村委会的东村居民迟迟不进行补偿的法规或政策依据。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答复,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商政复决〔2024〕XX号),责令被申请人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2024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办依申复〔2024〕46号)。2024年12月23日,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经补偿宋木村村委会居民吕庄村社区居民活动板房,而对同为宋木村村委会的东村居民迟迟不进行补偿的法规或政策依据”,属于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向示范区管委会提出咨询,被申请人根据相关单位回复情况,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未制作,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说明理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示办依申复〔2024〕4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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