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03-szfbgs1-0000305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5-02-1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5〕46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于2024年9月25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重新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案涉地块信息,特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签收)。截止本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曾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如下:因申请人住房紧张,根据一户一宅原则,申请人于2013年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建房。村里开会同意申请人在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某某村东边紧挨着的坑塘处进行修整建房。为充分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案涉地块信息,故申请公开案涉地块的如下信息:1.2013年时申请人土地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与用途具体记载是什么?是否为农村建设用地?2.从2013年至今申请人土地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与用途具体记载是什么?是否为农村建设用地?3.目前申请人土地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复,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悉后,按照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预留的电话联系,但是申请人电话一直无法打通,无法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中公民姓名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88XX,申请公开内容为:1.2013年时申请人土地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与用途具体记载是什么?是否为农村建设用地?2.从2013年至今申请人土地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与用途具体记载是什么?是否为农村建设用地?3.目前申请人土地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为邮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为纸质。2024年12月1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予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指南》亦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真实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联系方式188XX为空号,申请人未真实载明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规要求的申请条件。同时,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为邮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为纸质。在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该申请表既不符合规定,实际上被申请人又无法按照其要求的形式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和回复,因此不构成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对其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亦不构成不作为。按照便民原则,本机关将协调被申请人重新按照正确的联系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