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09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1-09-0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1〕57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57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民权县城关镇。
申请人: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民权县野岗乡。
申请人:吕**,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民权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民权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1年4月1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于2021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的: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相关内容;2.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明细、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3.补偿安置方案;4.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公告、通知及听证笔录等相关文件;5.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相关文件;6.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具体实施单位;7.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文件;8.补偿安置方案论证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的依据及形成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8日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该答复书写明:经检索没有第1、2、3、4、5、8项信息,剩下的信息,要求申请人前往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以及民权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查看复制。后被申请人仅提供三张关于民权县旧城区改造有关的情况说明,并未对剩余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责令限期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邮件(EMS单号:1173789519574),内共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份。申请内容分别为:1.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相关内容;2.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明细、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3.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赔偿安置方案;4.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公告、通知及听证笔录等相关文件(复印件);5.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相关文件;6.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具体实施单位;7.涉及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文件;8.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论证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2021年5月7日,被申请人向张方等四人分别寄送了《答复书》,告知其以下六项内容不存在,除上述不存在的信息之外,其余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告知其获得方式、获得途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2021年5月8日,申请人签收了被申请人寄送的答复书。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到被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查看并复制了《关于公布<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及由民权县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四款规定,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六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其余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所述的第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的依据及形成的会议纪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经查:2021年4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EMS单号:117378951957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分别为:1.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相关内容;2.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明细、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3.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4.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公告、通知及听证笔录等相关文件;5.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相关文件;6.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具体实施单位;7.涉及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文件;8.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论证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9.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的依据及形成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2021年5月7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8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分别邮寄给四位申请人。2021年5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寄送的《答复书》。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获取到由民权县住建局、民权县发改委、民权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共三份。2021年7月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于2021年4月17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被申请人认可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上述邮件,但主张仅收到了8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收到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的依据及形成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收件凭证或收发文管理的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就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故对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对申请人提出的8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作出《答复书》送达四名申请人,《答复书》回复申请人其提出的6份政府信息公开表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不存在,除不存在的信息之外,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也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8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的依据及形成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的依据及形成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表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针对该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