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繁體版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智能问答
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县(市、区)政府

商丘互联网举报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09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9-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1〕58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5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民权县城关镇。

  申请人: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民权县野岗乡。

  申请人:吕**,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民权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于2021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2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民权县原冷柜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的环评批复文件。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至今尚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1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被申请人批转民权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民权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申请人应向属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四-97项的规定,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属豁免管理,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1年4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涉及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有关环评批复文件。申请人就该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同时向民权县环境保护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4月21日,民权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办理环评文件的情况说明》并送达申请人。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同日批转民权县环境保护局办理,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2021年7月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的相应职责。被申请人如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批转民权县环境保护局处理,显属程序不当,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鉴于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被申请人处不存在,且民权县环境保护局也已针对申请人的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关于民权县原冷柜厂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办理环评文件的情况说明》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知情权已得到保障,再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