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09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1〕61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61号
申请人:蔡*,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作出办理结果反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于2021年9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