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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10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1〕63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6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郭**,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胡堂乡。

  被申请人:睢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照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单号为1173*****2574的邮政快递,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拟征地公告;3.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征地决定(公告);4.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的征收补偿费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及每户的发放、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签收该邮件,但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申请人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信息内容描述为:1.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拟征地公告;3.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征地决定(公告);4.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的征收补偿费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及每户的发放、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并非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或最初获取机关,没有公开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选择提供方式为纸质和电子邮件,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7月16日08:2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人邮箱(151*****603 163.com),并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1.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拟征地公告;3.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征地决定(公告);4.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胡堂乡康营村阳新高速项目的征收补偿费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及每户的发放、使用情况;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质和电子邮件,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和电子邮件。同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了附件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的电子邮件,该告知书未加盖被申请人相关印章。2021年8月2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分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属于行政机关公文范畴,且不属于公文中可以不加盖机关印章的例外情形,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其向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但根据上述证据显示,邮件名称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邮件内容既未署名,也未加盖公章,无法证明答复人身份和行政行为的效力,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明显不当,系无效行政行为,应视为被申请人尚未依法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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