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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10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1〕64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6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郑**,男,汉族,19**年*月出生,住梁园区人民路。

  被申请人:梁园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1〕**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1〕**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据《梁园区四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申请人进行补偿,上述补偿方案系《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梁园区四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该房屋征收决定已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已被确认违法的补偿方案作出被复议补偿决定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且选定的河南佳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对此次房屋征收项目进行评估的资质。申请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屋分户估价报告》却按照无证房屋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评估,对房屋价值的评估也不符合周边类似房地产在价值时点的交易价格,且自行篡改涉案房屋建筑年代,该估价报告不应作为补偿决定的价格依据。针对评估报告申请人向专家评审委员会申请了鉴定,但至今涉案房屋未经鉴定。被申请人确定产权调换的田园社区位置偏远,降低了申请人的生活质量。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1〕**号)以过低的补偿条件强征申请人房屋,违反了公平、有偿的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案房屋已被依法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四平社区棚改项目征收范围之内。被申请人为落实相关房屋、土地的征收拆迁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四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梁园区四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案征收决定虽然因包含部分集体土地被确认违法,但并未撤销,依然可以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涉案房屋价值已经依法委托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被申请人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发布公示了关于房屋征收价值评估通知和公开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经由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公证处对房屋征收项目现场抽签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公证。经现场抽签选取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公司,并对中签的评估公司情况予以公告。经过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价值依法作出整体评估,能够确定涉案房屋价值。答辩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没有损害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没有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与被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依据生效的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对申请人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关于涉案房屋的价值,已按照涉案房屋评估报告予以确定,其他补偿标准已按照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依据予以确定。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已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准备了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等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申请人房屋位于梁园区人民路东侧**社区****东区。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四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梁政〔2020〕14号),并于同日将该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申请人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关于梁园区四平社区、徐堂社区棚改项目区域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上述通知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确定两种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即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并在征收区域内公告。因协商及多数人推选的形式无法确定评估机构,2020年11月12日,梁园区市政建设局作出《关于梁园区四平社区、徐堂社区棚改项目区域实行公开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并张贴。2020年11月20日,梁园区市政建设局作出《通知》,在梁园区公证处现场公证下通过抽签选定亚翔一生活区、二生活区范围内房屋评估机构为河南佳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2021年3月22日,河南佳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对申请人涉案房屋的《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豫郑佳源评字〔2021〕90******-4号),认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23.54平方米,评估总价值为*元。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将该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能与申请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相关协议,被申请人遂于2021年6月7日作出《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1〕**号)。申请人不服上述补偿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四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梁政〔2020〕14号)已经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5月2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4行初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违法。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梁园区四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商梁政〔2020〕14号)虽被法院确认违法但并未被撤销,在此种情况下,依然是作为有效的行政行为而存在,仍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后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因此,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不因该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而当然违法。

  关于评估的程序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被申请人公告要求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因协商及多数人推选的形式无法确定评估机构,梁园区市政建设局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随机选定了房屋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后认定房屋面积为123.54平方米,该面积高于申请人持有的涉案房屋房产证证载面积。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梁园区国有土地上附属物信息登记表》确定的涉案房屋面积和用途,以2020年10月26日作为评估时点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申请人将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房屋评估程序合法。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以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础,作出了《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1〕**号),符合法定程序,补偿安置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商梁政征补〔202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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