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10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1-10-29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1〕66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66号
申请人:河南**汽车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1〕5002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1〕5002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明知喷漆房属于“有限空间”,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属情节轻微,不应予以处罚。申请人确实存在个别焊接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象,但申请人此前已开始进行培训,被查处后也已及时予以改正。申请人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1〕5002号)部分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量罚时未考虑情节是否轻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属处罚结果不当,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在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作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1〕5002号)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请求依法维持。
经查:2020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按照双随机抽取企业名单,对申请人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1.在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3.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5.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并向申请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商应急责改〔2021〕1026)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商应急现决〔2021〕1006)。2020年8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商应急告〔2021〕5002号),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2021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被复议之《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1〕5002号)并送达至申请人。2021年9月3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定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根据《工贸行业有限空间目录》(四)之规定,喷漆房属于“有限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定规定》第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定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可以予以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在有限空间内进行喷漆作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的行为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应当予以处罚,不存在处罚过重或应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二)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三)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四)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根据被申请人调查的情况,申请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被申请人现场调查时,申请人企业的5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人无法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处罚。申请人称正在培训中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1〕500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应急罚〔2021〕500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