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繁體版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智能问答
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县(市、区)政府

商丘互联网举报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10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1〕67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6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赵*,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王桥乡。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公依复〔2021〕第009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公依复〔2021〕第009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一、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二、若有犯罪记录,请求依法公开犯罪记录全部内容;三、公开所有负责申请人犯罪记录录入的登记部门。2021年8月9日,申请人收到被复议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公依复〔2021〕第009号),答复书以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指政府信息范畴,违法犯罪记录对个人不予出具,未予以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直到2021年8月9日才予以答复,超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限,也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8月6日将答复书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不存在超期答复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申请人提出的其本人犯罪记录错误问题,应通过其他正当渠道和程序解决。综上所述,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公依复〔2021〕第009号)。

  经查: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二、若有犯罪记录,请求依法公开犯罪记录全部内容;三、公开所有负责申请人犯罪记录录入的登记部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1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公依复〔2021〕第009号),答复内容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范畴。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对个人不予出具。如需开具违法犯罪记录,建议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上述答复书。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公依复〔2021〕第009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公开犯罪记录全部内容、公开所有负责申请人犯罪记录录入的登记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规定,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刑事案件,并非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正确。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也告知申请人开具违反犯罪记录的单位及所需手续,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告知及说明理由义务的,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无不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是否超期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8月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并未超过法定答复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商公依复〔2021〕第00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