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105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1-11-1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1〕68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68号
申 请 人: 商丘**运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 三 人: 陈**,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梁园区双八镇。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商人社工伤认字〔2021〕07027号),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商人社工伤认字〔2021〕07027号)。
申请人称:视同工伤原本不属于工伤,行政机关应当从严把握而不能肆意决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凌晨四点车辆被扣,到六点已经足足两个小时过去;司机的岗位是车辆驾驶室而非早餐店。在车辆因超载被扣留之后,司机的工作实际上已经结束了。如果说司机临时下来吃早餐,之后还要开车行驶,还可以算作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话,明知车辆被扣会被处罚而不能再驾驶,突发疾病时绝非工作时间。被申请人在《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扩张解释而做出错误认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2021年3月22日晚23:00许,第三人丈夫黄**驾驶申请人商丘**运输有限公司货车豫N***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一工地装载运输青石,23日凌晨4点30分左右随车队行驶至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路段因超载被交管局查扣,同行三辆车一起被扣留在附近停车场,黄**将交管局开具的调查通知书拍照发给车主何*,另两位同事等待公司准备材料,接受处理,凌晨6点,三人下车至附近50米早餐店吃饭时,黄**突然昏迷倒地,两位同事将他扶起,早餐店老板拨打120,两位同事随120救护车一起去医院,早上8点医生告知经抢救无效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黄**驾驶的车牌号码为像N***的汽车,挂靠在商丘**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运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多份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作出被复议《商丘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第三人答辩意见同被申请人。
经查:何*将车牌照为豫N***号货车挂靠在申请人名下对外经营。2021年3月23日凌晨4点30分左右,黄**驾驶豫N***号货车随车队行车至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时,因超载被交管部门查扣至停车场。凌晨6点左右,黄**在等待处理结果期间去停车场附近早餐店吃饭,6点20分左右,黄**在早餐店突然晕倒,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5月25日,第三人陈**(系黄**妻子)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补正申请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受理。2020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2021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商丘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商人社工伤认字〔2021〕07027号),认定黄**突发疾病24小时死亡为视同工伤,申请人不服《商丘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商人社工伤认字〔2021〕07027号),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本案中,黄**被何*雇佣开车,何*的车辆挂靠在申请人公司名下。黄**此次出车运输的整个过程,其开车、照看车辆、处理违章都属于工作内容,为完成上述工作,达成工作目的进行吃饭、休息等满足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行为也属于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这是因工作需要即该运输车辆运营方式所决定的。故由于其工作性质,黄**在等待处理违章期间吃饭的时间和场所应认定为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黄**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申请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商人社工伤认字〔2021〕0702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商人社工伤认字〔2021〕07027号)。
申请人及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