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10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1〕69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69号
申请人: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虞城县城郊乡。
被申请人:虞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虞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申请人信息公开,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虞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2021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虞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8月13日签收,2021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被复议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定期限内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被复议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颁发,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颁证报批必备材料”,并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具体工作由虞城县自然资源局承办。因此,为保护申请人权益,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虞城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1年8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虞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内容为:嵩山路和科迪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地块项目名称为坤和**府(建业**府)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颁证报批必备材料。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申请。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虞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另查明:2021年9月17日,虞城县邮政分公司出具的《关于邮件112*****1729投递情况的说明》称,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2021年8月13日至9月3日12点,虞城县实施封闭管理。8月13日下午邮件已无法送达,因投递员业务不熟练,在系统上登记本人签收。9月3日解封后因邮件积压过多,未能及时投,在9月15日下午将邮件112*****1729投递至县政府办公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对国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土地使用者持有,行政机关只有相关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颁证报批必备材料”即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亦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答复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嵩山路和科迪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地块项目名称为坤和**府(建业**府)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颁证报批必备材料”,根据前述规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另有规定且属于特别规定的情形下,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整范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但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存在不当,本机关予以指出纠正。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超期答复的问题。被申请人超期答复是因疫情防控期间城区封闭管理导致邮件未及时投递到被申请人处所致,并非被申请人主观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实际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虞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9月17日,被申请人向邮寄上述答复书,被申请人实际作出答复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虞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