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10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1-11-2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1〕72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72号
申请人:谢**,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住睢阳区路河乡。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