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11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1-12-1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1〕78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1〕78号
申请人:黄**,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梁园区中州办事处。
被申请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街道办事处。
商丘市12345马上办便民服务平台。
申请人请求确认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街道办事处和商丘市12345马上办便民服务平台共同作出的回复行为错误,要求重新作出回复,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黄秀连通过商丘市12345马上办便民服务平台提出咨询,咨询内容为:“我是黄**,住址是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办事处**村,身份证信息显示是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村,身份证号码是4******8.涉及商丘市市政规划道路如商钧路、汇聚二路、胜利东路、通达六路所占用的咨询人的集体组织土地都是以租用的方式方法运作,且以每年每亩1600元的租金发放给租户,却没有与农民签订租地协议。请问这样租地符合什么法律法规?为什么不与农民签订租用协议?”12345平台系市政府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所设立的统一受理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便民服务举措,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申请人系通过12345马上办便民服务平台进行咨询,相关行政机关对该咨询的回复,并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12345平台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