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28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2-02-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14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14号
申请人:常*民,男,汉族,19**年**月出生,住商丘市睢县。
申请人:常*安,男,汉族,19**年**月出生,住商丘市睢县。
申请人:常*何,男,汉族,19**年**月出生,住商丘市睢县。
申请人:常*海,男,汉族,19**年**月出生,住商丘市睢县。
被申请人:睢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睢征公告字〔2021〕3号),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的行为,仅是将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内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的行为。本案中,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21〕8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睢县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后,被申请人通过《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睢征公告字〔2021〕3号)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该公示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睢征公告字〔2021〕3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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