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29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3-0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21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21号
申请人:陈*理,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虞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虞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