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29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28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28号
申请人:杨*,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商丘市民政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成立登记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申请书的回复》,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成立登记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成立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被申请人以本区域已有“应急”字样的协会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但“商丘应急安全协会”成立于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属于严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人申请成立的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与商丘市应急安全协会的范围有所不同,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只是仅限于对我市从事公益紧急救援的组织及志愿者们的一个协会,而应急安全协会并没有相关内容。被申请人的《回复》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并不合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9号)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上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综上,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成立登记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申请书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目前我市已成立了“商丘应急安全协会”,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商丘市应急局,业务范围与申请人申请成立的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相似,因此不予受理。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成立登记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申请书的回复》。
经查:2022年2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成立登记申请书”,申请成立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审查。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成立登记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申请书的回复》,《回复》内容称:商丘市已成立了《商丘市应急安全协会》,被申请人不再受理名称中带有“应急”等字样的社会团体,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经查询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丘应急安全协会》登记成立于2022年3月3日。
本机关认为: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省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工作。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9号)有关规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及上述文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我市的民政部门,具有受理直接登记申请和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审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应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规定依法履行受理直接登记申请的法定职责,并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情况予以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以商丘市已成立了《商丘市应急安全协会》为由,不再受理名称中带有“应急”等字样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该理由不应当是拒绝受理的条件,而是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予以审查的部分,如不符合该项规定可以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事实和理由。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适用依据错误,所述理由不能成立。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登记;”从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并结合上述文件精神,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本机关查询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可知,被申请人《回复》中所称的商丘区域内已有“应急”字样的社会团体是《商丘应急安全协会》,该协会登记成立于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8号即以已成立了《商丘市应急安全协会》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请求成立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的申请,被申请人回复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在前,《商丘市应急安全协会》登记成立在后,明显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成立登记商丘市民间应急力量协会申请书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