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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31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3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35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3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硕,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赔偿申请人1000元,依法处理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依法调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不作为、懒政、刁难、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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