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31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35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35号
申请人:王*硕,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赔偿申请人1000元,依法处理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依法调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不作为、懒政、刁难、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