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31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4-1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政复决〔2022〕39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39号
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财政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小型排水泵车及应急电源车采购项目三次第一标段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2〕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