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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3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53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5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添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11403-XXXXX),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11403-XXXXX)。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8日晚上,申请人驾驶皖XXXXX小型客车在商丘市区中州路与北海路交叉口被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截停,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第一次酒精含量为8,第二次测试为2.3,遂被交通警察以驾驶人添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开具上述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认为如果不签字将无法脱身,无奈只好违心签字。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的两次酒精测试结果不一样,一次为8、一次为2.3,为什么不采用第一次吹气的结果,如果临界值不稳定,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血液进行检测。申请人平时无喝酒的习惯,当天喝了一杯啤酒,执勤交警没有告知申请人酒精量达到多少才能构成酒后驾驶,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详细解释,所以申请人才稀里糊涂签了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11403-XXXXX)不客观不公正,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2年3月18日,交警二大队东方中队人员在正式民警秦某峰、刘某涛的带领下在中州路设卡查处交通违法,21时15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皖S18CC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此,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酒精测试仪显示数值为23mg/100ml,申请人在酒精测试结果单上无异议签名,申请人酒精测试数值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现场制作编号为411403-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申请人现场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在强制措施凭证上勾选无异议并签署姓名。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11403-XXXXX)。

  经查: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在中州路北海路交叉口设卡查处交通违法,21时15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皖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上述地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酒精测试后,酒精测试仪显示数值为23mg/100ml,申请人在酒精测试结果单上进行无异议签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11403-3200055925),采取扣留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在上述凭证上勾选无异议并签名。2022年3月28日,申请人不服上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至中州路北海路卡点时被执法民警查处,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其执法视频可知,被申请人民警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并当场告知数值,告知申请人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申请人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及现场检测出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均当场表示无异议,并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上签名确认。被申请人民警查询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当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11403-XXXXX),该凭证单上记载了申请人违法事实,对其作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在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记载内容一项勾选“无异议”,并签名确认。从现场执法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日执法时,申请人自认饮酒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违法处理时,依法履行了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询问、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程序,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11403-XXXXX),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11403-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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