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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3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1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71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7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2〕XX),于2022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2〕XX)。

  申请人称:商丘市XX二期项目自2017年开工以来已开设农民工专户,专户名称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前被申请人未做专户名称要求,申请人项目自觉通过此专户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2021年10月,申请人向商丘市交通银行提出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变更书面材料。专户名称变更手续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银行三方盖章方可办理,申请人和交通银行商丘分行资料已完善,因建设单位(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内部问题,自2021年10月公章被政府监管,印章管理须由某某公司及政府共同见证开锁监管使用,因疫情原因,多处地市封禁,导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资料未能盖章完善,银行未能完成专户名称变更。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前期收到的某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3464万到期后建设单位未兑付,并有1835万应收进度款建设单位也未支付,导致申请人入不敷出,举步维艰。在停工阶段,也筹款并通过专户发放了农民工工资。申请人在目前某某公司问题期间已实现复工复产,积极响应政府“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要求。综上,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2〕XX)。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对商丘XX二期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情况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申请人(总承包单位)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针对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1〕0087SQJC),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前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被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如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整改期满后,申请人仍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申请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于2021年12月21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商人社劳监告字〔2021〕0018SQJC)、《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商人社劳监听告字〔2021〕0019SQJC),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和其违法行为等次,于2022年2月18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2〕XX),作出罚款人民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必须开设的,与被申请人未做专户名称要求无关,申请人只是开设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并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不能认定该账户是商丘XX二期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申请人认为建设单位的公章只是被政府监管,并非无法使用,且申请人也未在整改期限内提供因疫情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未能盖章完善的证明材料,故申请人无法完成专户名称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2〕XX)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被申请人在对商丘XX二期项目日常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等问题。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上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商人社劳监令字〔2021〕0087SQJC),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经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仍未按照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专用账户,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商人社劳监告字〔2021〕0018SQJC)、《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商人社劳监听告字〔2021〕0019SQJC),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申请人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2年2月18日向申请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2〕XX),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月25日留置送达。2022年4月1日,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主要是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申请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其银行账户未能变更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系因建设单位公章被政府监管及疫情原因导致,但据申请人申请书中所述,建设单位公章虽被政府监管,但印章管理可由某某公司及政府共同见证开锁监管使用,故申请人认为其专用账户监管协议资料未能完善系由政府和某某公司造成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了立案、指令整改、处罚前告知、听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2〕XX)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人社劳监罚字〔2022〕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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