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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23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0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复决〔2022〕52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商政复决〔2022〕5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梁某某。

  申请人:崔某某。

  申请人:武某某。

  申请人:武某某。

  申请人:许某某。

  申请人:下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

  申请人:田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为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为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

  申请人称:第三人开发的项目工程规划距申请人北邻西边第一户大门0.876米,第六户0.855米,东头只有0.25米不等,此地块面积为20.18亩,规划批建四栋高楼,最高的27层,由于高楼影响申请人人身健康和生活出行,降低了房屋商品房价值,损害了申请人的经济利益,特申请行政复议,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为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基于第三人公司申请,对该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光照分析报告以及相关图纸进行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并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召开听证会,充分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陈述权。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材料。

  经查:2017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申请人将位于睢阳区境内东至银河社区牛庄、西至华夏路、南至珠江路、北至居民区的商土网挂2017-XX号宗地出让给第三人。2018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8〕XX号)。2018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不动产权证》(豫2018商丘市不动产权第XX号)。2021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申报的“云山诗意”项目工程方案进行建设项目工程批前公示,公示期7天。2021年11月2日,申请人以该项目影响其出行和采光为由,申请听证。2021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认为该项目选址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指标,不会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2021年12月28日,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睢阳分局出具《关于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侧杜某某等十户土地权属界线核实情况说明》,经核实,申请人与第三人土地权属界线不重叠。2022年1月6日,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睢阳分局对申请人与第三人土地权属界线进行二次核实,并出具权属边界的二次核实报告。2022年3月1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审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经过被申请人2016-14、2016-17、2021-21次业务会;2021-05次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并经市联审联批2016-01次会议研究通过,同意办理。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销第三人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第三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8〕XX号)和《不动产权证》(豫2018商丘市不动产权第XX号)后,申请审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基于第三人公司申请,对该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光照分析报告》以及相关图纸进行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并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召开听证会,充分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陈述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提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履行法定程序后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颁证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为商丘宏地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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